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666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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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666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6660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叁仟陸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
玖仟捌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叁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陸仟貳佰柒
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壹仟玖佰玖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大千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