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8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82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克莉雅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間請求返
還押標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本院第1審判
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
8,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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