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9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3086號),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人別欄內關於「被告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均更正為「被告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人別欄內關於「被告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其中被告甲○○出生年月日部分,顯係本院所誤繕,惟觀諸其整體內容,仍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從而此等文字誤繕要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就本判決人別欄更正為「被告甲○○民國00年
0月00日生」,方屬允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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