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9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民國94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因不慎遺失而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45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457號裁定淮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郭文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僅得以民事訴訟法第551條之事由提起撤銷之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書記官李崑良┌──────────────────────────────────────────────────┐│附表:94年度除字第49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1│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