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725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車百昇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均聲明異議,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處分均撤銷。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車百昇(下稱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未裝設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之「電子e通機」而行駛電子收費車道,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99年5月25日止未補繳」之違規事實,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逕行舉發,嗣後經原處分機關於民國100年3月21日,以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各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4,500元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我在99年5月份就從高雄市○○區○○路○○○號9樓搬到高雄市○○區○○路○○○號3樓,我沒有收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違規已經1年多我才收到裁決書,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又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2項前段、第
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行為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應填製舉發通知單,並於被通知人欄予以勾記,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或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受處分人有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行為,應先由舉發機關就其違規事實先予舉發,並由舉發機關填製舉發通知單,再將舉發通知單交由受處分人收受或合法送達後,主管機關始得據以裁決,如違規行為有未經舉發,或舉發機關未填製舉發通知單,或違規行為人未受舉發通知單之合法通知時,主管機關均不得逕予裁決。
四、經查:
㈠、本件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之前開違規事實,係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警察隊拍照採證後逕行舉發,舉發通知單含採證相片於99年7月19日掛號寄送至「高雄市○○區○○里○○路○○○號9樓」之地址,並由該大廈管理員收受等情,有卷附舉發通知單影本、採證照片、舉發通知單送達回證影本等在卷可稽,是上揭事實自堪認定。
㈡、又異議人地址於99年5月27日已自「高雄市○○區○○里○○路○○○號9樓」遷至「高雄市○○區○○路○○○號3樓」,此有卷附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稽。是原舉發通知單均未依法向異議人戶籍地即「高雄市○○區○○路○○○號
3樓」為送達甚明,上開送達程序顯然違反上揭法律規定,均未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㈢、綜上所述,前揭違規事實之舉發通知單,既均未經合法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裁決前既無從申訴、表示意見或申請歸責,亦無法到案聽候裁決或主動繳納罰款,於此情形下,裁決機關逕為處分,其處分自均非適法,為保障異議人權益,本院自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原處分撤銷;又本件舉發機關係於99年5月26日舉發本件違規,99年7月14日填製通知單,並於99年7月19日依法完成投郵動作,有卷內資料可稽,其舉發期間尚未逾3個月,應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楨珍附表:
┌─┬───────┬─────┬────┬──────┬──────┬────┐│編│裁決時間及案號│時間│地點│違規事實│違反法條│所處罰鍰││號├───────┤│││││││本院案號││││││├─┼───────┼─────┼────┼──────┼──────┼────┤│1│100年03月21日│99年02月17│田寮收費│汽車行駛於應│道路交通管理│4,500元│││高市交裁字第裁│日11時07分│站北上(│繳費之公路不│處罰條例第27││││32-ZEQ014374││第9車道│依規定繳費(│條第1項││││號││)│未申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100年度交聲字│││經通知補繳逾│││││第725號│││繳費期限未補││││││││繳)│││├─┼───────┼─────┼────┼──────┼──────┼────┤│2│100年03月21日│99年02月17│白河收費│汽車行駛於應│道路交通管理│4,500元│││高市交裁字第裁│日11時44分│站北上(│繳費之公路不│處罰條例第27││││32-ZHQ012820││第9車道│依規定繳費(│條第1項││││號││)│未申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100年度交聲字│││經通知補繳逾│││││第726號│││繳費期限未補││││││││繳)│││├─┼───────┼─────┼────┼──────┼──────┼────┤│3│100年03月21日│99年02月17│竹田收費│汽車行駛於應│道路交通管理│4,500元│││高市交裁字第裁│日10時43分│站北上(│繳費之公路不│處罰條例第27││││32-ZER008126││第5車道│依規定繳費(│條第1項││││號││)│未申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100年度交聲字│││經通知補繳逾│││││第727號│││繳費期限未補││││││││繳)│││├─┼───────┼─────┼────┼──────┼──────┼────┤│4│100年03月21日│99年02月17│善化收費│汽車行駛於應│道路交通管理│4,500元│││高市交裁字第裁│日11時26分│站北上(│繳費之公路不│處罰條例第27││││32-ZHR012895││第9車道│依規定繳費(│條第1項││││號││)│未申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100年度交聲字│││經通知補繳逾│││││第728號│││繳費期限未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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