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四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係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乃遲至九十年八月二十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欣安
法官吳重政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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