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度訴字第862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訴字第862號

原告 蔡惠文

被告國立蘭陽女子高級中學

代表人 陳銓

訴訟代理人 邱玉萍 律師

李傑儀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2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高維駿

法官彭康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李虹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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