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訴字第862號
原告 蔡惠文
代表人 陳銓
訴訟代理人 邱玉萍 律師
李傑儀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2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高維駿
法官彭康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李虹儒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訴字第862號
原告 蔡惠文
代表人 陳銓
訴訟代理人 邱玉萍 律師
李傑儀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2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高維駿
法官彭康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李虹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