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70號
原   告  謝弦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佳妤 間返還消費借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9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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