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7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俊男交通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3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