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6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原告與被告 曾美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19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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