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8號
聲 請 人 賴自謀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金足 、 洪國雄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8號
聲 請 人 賴自謀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金足 、 洪國雄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