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1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阮鴻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林育婷 、 林育玲 、 林佳萍 、 林彥廷 、 廖阿美 及債務人 林仁傑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林仁傑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9年2月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4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9年2月4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⑵保全抵押物之費用。⑶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⑷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⑸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仁傑,全部。嗣全部抵押物於101年10月3日信託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阮鴻俥。而債務人林仁傑於99年2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5,027,4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4年2月8日,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1年10月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4,855,90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另案外人林育婷、林育玲、林佳萍、林彥廷、廖阿美及債務人林仁傑雖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信託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阮鴻俥,惟依民法第867條及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但書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屯區│松昌││353│建│88.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83│臺中市北屯區松│住商用│一層:42.19││全部││││昌段353地號│加強磚造│二層:56.85│││││├───────┤二層樓│騎樓:14.70││││││臺中市北屯區熱││共計:113.74││││││河路三段149號│││││├─┴──┴───────┴────────┴──────┴─────┴────┤│共同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