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116號

原告 王紹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町町江米耶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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