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116號
原告 王紹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町町 、 江米耶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李慈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116號
原告 王紹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町町 、 江米耶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