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635號
原   告  陳嫺薌
一、原告因給付扶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育嘉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8,800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3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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