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79號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882號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882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93年9月1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淑貞┌────────────────────────────────────────────────────┐│附表:94年度除字第3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甲○○、 張清漂 │安泰銀行台南分行│93年10月15日│13,130元│AI0000000││├──┼─────────┼─────────┼───────┼─────────┼────────┼──┤│2│甲○○、張清漂│安泰銀行台南分行│93年10月15日│7,500元│AI0000000││├──┼─────────┼─────────┼───────┼─────────┼────────┼──┤│3│甲○○、張清漂│安泰銀行台南分行│93年10月15日│3,600元│AI0000000││├──┼─────────┼─────────┼───────┼─────────┼────────┼──┤│4│甲○○、張清漂│安泰銀行台南分行│93年10月15日│11,790元│AI0000000││├──┼─────────┼─────────┼───────┼─────────┼────────┼──┤│5│甲○○、張清漂│安泰銀行台南分行│93年10月15日│5,830元│AI0000000││├──┼─────────┼─────────┼───────┼─────────┼────────┼──┤│6│甲○○、張清漂│安泰銀行台南分行│93年10月15日│18,390元│AI0000000││├──┼─────────┼─────────┼───────┼─────────┼────────┼──┤│7│甲○○、張清漂│安泰銀行台南分行│93年9月15日│40,490元│AI0000000││├──┼─────────┼─────────┼───────┼─────────┼────────┼──┤│8│甲○○、張清漂│安泰銀行台南分行│93年10月15日│8,630元│AI0000000││├──┼─────────┼─────────┼───────┼─────────┼────────┼──┤│9│甲○○、張清漂│安泰銀行台南分行│93年10月15日│5,250元│AI0000000││├──┼─────────┼─────────┼───────┼─────────┼────────┼──┤│10│甲○○、張清漂│安泰銀行台南分行│93年10月15日│7,420元│A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