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破字第40號聲請人 慶志良梃笙國際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梃笙國際顧問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財產已顯不足清償債務,為免虧損持續擴大,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云云。
二、經查相對人之現有財產,僅餘現金113496元,顯不足以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之支出,且不足以清償第一位順位之債權人即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之債權,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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