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家救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救字第27號
聲請人丙○○○聲請人丁○○○
右二人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關於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就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一事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93年度家訴字第127號民事判決乙件為證,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盛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