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7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所有坐落於臺中縣○○鄉○○段165之13、165之18地號土地上489建號建物及其上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中縣○○鄉○○路○段○○○巷17之1弄13號之房屋,因損害賠償債權人乙○○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經乙○○、丙○○參與投標後,於民國97年4月9日,以新臺幣(下同)333萬6999元拍定取得(各取得1/2),該院並於97年4月15日,以中院彥民執96執春字第61661號核發該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予乙○○。詎甲○○明知上開不動產所有權已由乙○○、丙○○所取得,銜怨懷恨,竟基於毀棄損壞之接續犯意,於98年5月23日某時,持噴漆或其他不明物品,拆毀及損壞乙○○、丙○○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足生損害於乙○○、丙○○(丙○○部分未據告訴)。嗣於同年6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書記官會同管區警員及乙○○至上址點交時,始知悉上情,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5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項目│遭破壞情形│照片編號│├──┼───────────┼──────────┼─────┤│1│1樓電源箱蓋、電池開關│被拆除、剪斷│1、2│││、插座、電線│││├──┼───────────┼──────────┼─────┤│2│1樓某面牆壁│遭以油漆噴寫「恨」字│3│├──┼───────────┼──────────┼─────┤│3│1樓浴廁內之蓮蓬頭、浴│蓮蓬頭被拆走、插洞、│5、6│││缸、馬桶│馬桶不通││├──┼───────────┼──────────┼─────┤│4│1樓鋁窗│被拆除│7│├──┼───────────┼──────────┼─────┤│5│2樓房間室內裝潢│被破壞│11、14││││││├──┼───────────┼──────────┼─────┤│6│2樓電源箱蓋、電池開關│被拆除、剪斷│15、16│││、插座、電線│││├──┼───────────┼──────────┼─────┤│7│2樓鐵門│被拆除│17、18│├──┼───────────┼──────────┼─────┤│8│3樓裝潢、木門板│裝潢被毀損、木門板拆│23、24││││除││├──┼───────────┼──────────┼─────┤│9│3樓鐵門│被拆毀│25、26│├──┼───────────┼──────────┼─────┤│10│3樓電源箱蓋、電池開關│被拆除、剪斷│27、28│││、插座、電線│││├──┼───────────┼──────────┼─────┤│11│3樓頂樓之鐵門│被拆毀│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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