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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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重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四九號
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憲璋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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