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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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42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一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黃澄子 、 王金榮 、 王美玲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3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徵收上訴之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為訴訟標的價額,亦即為新臺幣70萬701元,應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萬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鄭崇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