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帳務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19號原告 劉佳琪 被告 林軒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帳務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