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712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曾仲鈺 債務人 陳賢 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捌佰柒拾陸萬柒仟零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零壹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玖仟伍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㈣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肆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陳賢得 於民國(以下同)101年2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7萬元整及293萬元整,合計總借款金額1,300萬元整,借期均起於101年2月29日至121年2月29日屆滿,利率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0.88%計付。又上開借款於103年1月20日簽立調整借款利率約定書乙份,利率均約定自103年1月29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1.13%計付。
並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15條之約定如未按期給付利息或月付金,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陳賢得於103年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萬元整及200萬元整,合計總借款金額400萬元整,借期均起於103年1月23日至123年1月23日屆滿,利率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1.13%計付。並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14條之約定如未按期給付利息或月付金,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7年7月23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故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3,471,560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712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賢得│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9%│││876707││7月29日起│││││6元│││││├──┼───┼─────┼──────┼──────┼───────┤│002│新臺幣│陳賢得│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9%│││116014││7月29日起│││││6元│││││├──┼───┼─────┼──────┼──────┼───────┤│003│新臺幣│陳賢得│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9%│││176951││7月23日起│││││3元│││││├──┼───┼─────┼──────┼──────┼───────┤│004│新臺幣│陳賢得│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9%│││177482││7月23日起│││││5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賢得│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76707││8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賢得│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6014││8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陳賢得│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6951││8月2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3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陳賢得│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7482││8月2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