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原告 楊進山 被告 陳品榤
林俊樺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訴緝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怡真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