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72號原告 陳士亮 被告 王籌億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曉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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