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調字第498號
原 告 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永成
訴訟代理人 林志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文吉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二、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另應
提出繕本1件。
三、原告108年9月24日提出之補正狀補正未齊全,應提出「完整
住戶規約」影本,並提出所訂管理費計收方式之會議紀錄資
料影本(107年會議紀錄並非依據)或陳明規約條文,並敘
明對於被告房屋計收管理費之計算標準(即如何得出請求金
額),另應提出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