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小調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調字第498號
原   告 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永成
訴訟代理人  林志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文吉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二、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另應
  提出繕本1件。
三、原告108年9月24日提出之補正狀補正未齊全,應提出「完整
  住戶規約」影本,並提出所訂管理費計收方式之會議紀錄資
  料影本(107年會議紀錄並非依據)或陳明規約條文,並敘
  明對於被告房屋計收管理費之計算標準(即如何得出請求金
  額),另應提出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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