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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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5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3至4部分,曾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42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2月),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3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年月日│98.01.09│98.01.17至98.│98.02.11│98.03.01││││1.18間之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98年度│士林地檢98年度│士林地檢98年度│士林地檢98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149號│毒偵字第588號│毒偵字第509號│毒偵字第509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242號│383號│425號│4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6.17│98.06.18│98.06.30│98.06.30││││││││├───┼────┼───────┼───────┼───────┼───────┤││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242號│383號│425號│425號││├────┼───────┼───────┼───────┼───────┤││判決確定│98.07.13│98.07.10│98.07.20│98.07.20│││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8年度│士林地檢98年度│士林地檢98年度│士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3434號│執字第3460號│執字第3624號│執字第36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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