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78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詐欺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