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東簡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東簡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竹東簡字第10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3629號、99年度偵字第32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竊佔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参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十一行至第十二行「……,占用國有土地總面積約達0.182988公頃。……」之記載應更正補充為「……,占用國有土地總面積約達0.178828公頃(詳如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98年12月22日東地所測禎字第0980006835號函附之複丈成果圖A、B、E所示)。……」,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十二行「97年12月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7年10月17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11月14日以92年度易字第25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嗣於95年2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少年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秀子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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