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法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法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法字第22號聲請人甲○○關係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樹德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樹德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樹德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樹德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董事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於民國53年7月20日核備設立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8年8月17日就其變更登記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二冊、第二二頁、第四八號)。茲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補充變更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等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補充變更之捐助章程乃財團之重要管理方法,是聲請人聲請核准如附表所示之修正後捐助章程之規定,與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樹德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設立目的相符,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從而,本件聲請修正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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