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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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智字第1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 律師被告麗錡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 楊譜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官楊富強
法官吳文婷法官林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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