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連宜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四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柒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