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附民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三○號
原告臺北縣電鍍業職業公會訴訟代理人 李巾幞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彭全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