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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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上易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9號上訴人 謝秀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家輝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得駁回上訴。
理由
一、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當事人未依第1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447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自有令補正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黃琪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