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25號上訴人秋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即甲○○)訴訟代理人 施煜培 律師
施承典 律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丙○○
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複代理人 李家鳳 律師
楊林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內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甲○○」記載,應更正為「戊○○」(即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李文賢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吳銘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