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18號上訴人 邱永達 訴訟代理人 蔣鴻鈞 被上訴人 張瑞香 上列上訴人邱永達與被上訴人張瑞香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11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0,7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為補正(繳),如逾期未為補正(繳)即依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李湘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