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聲字第52號抗告人即聲請人王 李雅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江慶霖 等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3日本院107年度訴聲字第52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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