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08號原告華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俊翰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5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5,05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4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