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00號原告力雅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鴻志 被告 唐苙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107年1月29日下午17時起已非原告員工,而被告係民國00年0出生之人,算至強制退休年齡65歲顯逾十年,依此計算被告十年所得受領之薪資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68萬元(計算式:日薪1,300元×30日×12月×10年=468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