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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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01號再審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黃郁庭 再審被告 高榮燦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97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385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先前已繳之1,000元,應再補繳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黃琬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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