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322號原告 段浩林 訴訟代理人 王茂青 被告 江華民 被告 曾彼華 上列被告等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段浩林雖對被告江華民、曾彼華等2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本院查無被告2人有何與原告主張原因事實相關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此有索引卡查詢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江華民、曾彼華等2人並非已起訴刑事案件之被告,則原告於被告2人有與原告主張原因事實相關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前,逕對被告2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一併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林慧欣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