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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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51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覃文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命令(108年度執字第345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覃文(下稱受刑人)於民國108年7月23日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受108年度執字第3452號之執行,並提出請准易科罰金及以8期期數分期繳納,然檢察官僅准予分5期,受刑人之聲請並無逾越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為民服務工作要點第11點之規定,檢察官並未將何以否准受刑人聲請之理由及定5期期數分期繳納之理由告知受刑人,使受刑人對於分期繳納罰金之分期期數決定權無法施行亦無法主張,認檢察官涉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載之指揮不當,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宣告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法院所諭知者,僅係如何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已,至於是否及如何准予易科罰金,則賦予執行檢察官視個案具體情形,依前開法律規定予以裁量之權能,亦即執行檢察官得考量受刑人如不接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是否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等情事,以作為其裁量是否及如何准予易科罰金之憑據。再按受刑人無力完納罰金者,得於裁判確定後兩個月內,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檢察官應依受刑人聲請分期繳納之期數,准許其就罰金總額平均分期繳納,其期限最多不得超過8期。但時效即將完成者,僅得於時效完成前之期限內,准許其分期繳納,法務部訂定之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檢察署辦理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第1點、第2點分別定有明文供檢察官遵循。復依刑事訴訟法第457條規定,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是檢察官於執行裁判時,有視個案具體情形予以裁量之權能,僅於發生裁量瑕疵、裁量逾越權限範圍之情況時,法院始有介入審查之必要。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249號判處拘役15日、30日、20日,應執行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2579號駁回上訴確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受刑人於108年7月23日遞狀聲請分期繳納易科罰金及併科罰金之金額,經檢察官批示准予分5期繳納,並由執行書記官當庭告知受刑人,並告知其應於同年8月15日11時繳納第1期金額11,000元等節,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並經本院調取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452號全卷審閱無訛。
(二)受刑人雖以前開事由聲明異議,惟受刑人於108年7月23日聲請准予分期繳納罰金之聲請表中,已檢附其名下所營商號之證明文件、戶口名簿、聯合徵信信用報告、貸款銀行網路銀行貸款明細等影本,表明因經濟困難無力一次繳清罰金等語,檢察官始於該書狀上批示准予分5期繳納罰金,故檢察官實已審酌受刑人經濟狀況,方依職權裁量准予受刑人分5期繳納易科罰金之金額甚明。受刑人援引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為民服務工作要點第4條第2款第11點規定,固非無據,然該要點僅係檢察官於辦理案件時之參考,且經本院函詢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受刑人前開聲請有何考量,據覆略以:對於聲請分期繳納一事,依法務部97年8月28日法檢字第0970803105號函,認應以無資力一次完納且檢具相關證明為聲請要件,檢察官並得考量其職業、教育及經濟狀況,適度酌予分期繳納期限,而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檢察署辦理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規定分期期限最多不得超過8期,本件受刑人所提出之文件不足以認定其具有無資力一次完納之情形,故依比例原則及衡平原則,准予分5期繳納等語,有該署108年9月26日士檢家 執辛 108執3452字第1080043940號函1份存卷可參,是本件檢察官係基其法律所賦予指揮刑罰執行職權,併參照依法務部訂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檢察署辦理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之規定,審酌受刑人家庭及經濟狀況,命受刑人分5期繳納易科罰金之金額,核無逾越裁量範圍、濫用裁量或不當運用裁量等之情事。
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核無不當,本件受刑人上述聲明異議事由,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秉芳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