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附字第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附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台附字第5號上訴人 陳金埤 被上訴人 王恒通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
33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故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第二審判決,如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依上開規定,對於該案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自亦不得上訴於本院。本件被上訴人王恒通因詐欺案件,檢察官以其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罪嫌,提起公訴,上訴人陳金埤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關於刑事訴訟部分業經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106年度上易字第2073號)確定,因刑案部分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依首揭說明,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猶提起上訴,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居財
法官蘇振堂法官王敏慧法官鄭水銓法官謝靜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