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9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32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296號原告九魁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代表人 陳天生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核定完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台財訴字第095000795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於95年7月19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95年7月20日起算,至95年9月19日即已屆滿。原告遲至95年9月25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陳金圍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書記官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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