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七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度執字第三三九二號、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七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七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確定。詎受刑人甲○○仍不知悔悟,復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而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美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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