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9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19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996號原告織樂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乙○○(總經理)訴訟代理人丁○○
戊○○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勞保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95年12月6日下午2時20分在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蕭忠仁法官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幸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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