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勞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立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複代理人 黃青鋒 律師
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9年5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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