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1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4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超星艦隊」(一套,10片DVD),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係以:被告甲○○明知「超星艦隊」(一套,10片DVD)之視聽著作,係弘恩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弘恩公司)享有著作權,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亦明知在商場購得上開盜版光碟,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弘恩公司授權之違法重製物,竟基於散布上開侵害著作權之重製光碟之犯意,自民國97年3、4月間起,在其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路○○○巷○弄○號4樓之住處內,以帳號「Keng0519」上網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張貼販賣上開視聽著作之訊息,以一套新臺幣540元之價格上網拍賣販賣予不特定之人士而散布之,嗣因告訴代理人 蔡培堦 發現甲○○於網路上販賣上開盜版光碟,並訴由警方偵辦,並扣得上開盜版光碟,始悉上情;又因上開扣案物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且被告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537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537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上開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又扣案之「超星艦隊」(一套,10片DVD),為被告所有並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不諱(見偵卷第68頁),並有贓證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查。是依上開法條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扣案物品,於法有據,其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揚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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