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抗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抗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687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裁定(九十九年度審聲字第四一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以下簡稱為抗告人)之抗告意旨略以: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法院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在法律上仍有其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伊所犯之罪係竊盜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尚非嚴重侵害個人法益及社會、國家法益之罪,原裁定法院將伊所犯之附表所示五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固符合自由裁量之外部性界限,但所裁定之刑期已達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線邊緣,難認與伊所侵害法益之總價值相當,殊違健全法律情感,不能謂與自由裁量之內部界線相契合,有欠妥適,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二、惟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此於刑法第五十三條、五十一條第五款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因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五罪,均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各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且僅其中附表編號3、4所示之竊盜二罪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七○號刑事確定判決,定此二罪之應執行為有期徒刑十月,以上各情有上開刑事確定判決及抗告人之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五罪,被判處確定之有期徒刑共計二年八月。原裁定法院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六月,自符合「於各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之規定。再者,法院依據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應執行刑時,固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惟抗告人所犯附表五罪,僅有其中附表編號
3、4所示之竊盜二罪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七○號刑事確定判決,定此二罪之應執行為有期徒刑十月。本件原裁定法院所裁定之應執行刑,並無置上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於不顧,而有反不利於抗告人之情形。再觀抗告人所犯施用之施用第一級毒品三罪,其法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六月,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七月及六月均屬輕度量刑;又抗告人所犯之加重竊盜二罪,其法定最輕本刑亦為有期徒刑六月,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及七月亦屬輕度量刑。而抗告人復屢犯不改。原裁定法院就抗告人所犯之附表五罪,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亦無與法規目的或法律秩序理念不合,而違反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之情事。綜上,應認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重竊盜│││(施用一級)│(施用一級)││├────────┼──────────┼──────────┼──────────┤│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01.06.16時30分│98.07.14.20時許│99.01.06│├────────┼──────────┼──────────┼──────────┤│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9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98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52號│第964號│第256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51號│98年度訴字第304號│99年度易字第70號││實├──────┼──────────┼──────────┼──────────┤│審│判決日期│99.04.21│99.04.29│99.04.26│├─┼──────┼──────────┼──────────┼──────────┤│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151號│98年度訴字第304號│99年度易字第7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5.10│99.05.20│99.05.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99年度│南投地檢99年度│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第1254號│執字第1337號│執字第135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加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01.07│97.10.02下午6時20分│││││送驗前3日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9年度偵字│南投地檢98年度撤緩毒│││年度案號│第256號│偵字第21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70號│98年度訴字第443號│││實├──────┼──────────┼──────────┼──────────┤│審│判決日期│99.04.26│99.04.26││├─┼──────┼──────────┼──────────┼──────────┤│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70號│98年度訴字第44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5.24│99.05.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99年度│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第1359號│執字第13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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