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2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玖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8年度相字第1454號案件,被告黃國榮為他人發現於民國98年11月1日22時26分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路○○○號2樓,因施用海洛因過量死亡,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9公克,空包裝重0.22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扣案粉末1包(驗餘淨重0.19公克,空包裝重0.22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局99年1月14日調科壹字第09923001460號鑑定書在卷可參,復參以現今毒品鑑定方法中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為最準確,故應以之為最後確認之依據,此亦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3年3月1日(83)北總內字第135號函旨可參,參以上開扣案物之鑑定方法係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為之,亦有該鑑定書所載鑑定方法可稽,是上開鑑定結果應屬可信,堪認上開扣案物係屬違禁物無訛。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0號函文可參,則前揭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內之毒品殘渣與外包裝袋,因無法完全析離,均係屬經查獲之毒品,而為前述之毒品、違禁物,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