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裁定股票收買價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03號聲請人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代理人 黃向晨 律師
陳婉茹 律師相對人 詹征雄
李英俊 李應武 李詠謙 李應杰 方顯裕方 李雲霓 王俞清 王玉貞 王玉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查聲請人聲請收買相對人所持有公司股票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80,598元(計算式:4,005,300股×7.66元【聲請人所提出之每股股票價格】),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
4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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